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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和社区居委会
关于节日期间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
来源: | 作者:佚名 | 发布时间: 2009-04-21 | 167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关于节日期间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
 
    为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,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,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,人人过上平安快乐的节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》,结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居委会实际情况,对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如下通知:
    一、坚决执行省、市《关于禁止生产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,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、燃放的管理工作。
    二、弘扬文明新风,提高文明程度,摒除陋习,提倡新事新办,不铺张浪费。
    三、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的,需上报居委会,经镇政府或市政府批准,并公告指定地点、时间及燃放者或燃放单位。
    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,严禁在仓库、工棚、易燃易爆物品附近、人群密集区和公安机关规定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燃放。严禁对行人、车辆、住户投射引燃的烟花爆竹,二楼以上住户不得在凉台、窗外悬挂燃放爆竹。
    五、家长要教育小孩不要燃放烟花爆竹,若发生意外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。
    六、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的,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处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 七、无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的,除没收、销毁全部烟花爆竹外,并依法处以民事责任,情况严重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 八、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》,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,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 九、各责任片区、企(事)业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,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,否则,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
    十、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、强化管理,对违反本通知的,依据有关规定,坚决予以处理。
    十一、公民有权检举违反本规定生产、运输、携带、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。

    以上通知希共同遵守执行。